??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在城镇范围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人员申请落户;
??申报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2、居住证或居委会、单位等开具的居住证明,3、提供落户地户口簿;
??收费标准:免费;
??备注:1.如落家庭户地址需该地址上不在册管理户口。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2.无具体落户地址,依次可落单位集体户、经常居住地社区集体户,3.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缴销并作迁出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