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家专门从事代理出口的企业找到我们,该企业此前为某个人出口商提供代理出口的服务。为了便于货物出口,该企业向外国买家出具了售货确认书,也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收了一部分款项。目前外国买家由于未收到货物且无法与该个人出口商取得联系,便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出口代理企业为合同卖方为由,要求该企业赔偿损失。该出口企业百口莫辩,他们确实是收了部分款项,但他们只是为个人卖家提供出口代理服务,并非交易的真正卖家。
自2023年起,国家全面开放国际贸易,连对外经营者备案都取消了,但实践中,仍有许多企业采取上述经营模式,可概括为“假自营、真代理”。
从上述咨询可知,该经营模式存在一定风险,那为什么出口代理企业不放弃呢?简单而言与行政许可和退税有关。
首先,某些商品的出口仍然需要行政许可,但一些有销售渠道的企业无法获得这些许可,或者个人有客源但不能以个人名义出口。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卖家只能通有出口许可权的企业完成出口,同时获取出口退税。
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自身存在无法获得退税的情况。这些企业试图通过“假自营、真代理”的方式,从形式上掩盖这种无法退税的情况。例如,实际出口方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受简易征收制度约束的生产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自营出口按规定是无法获得退税的,因此真正的出口方可能会利用代理方的资质来实现出口退税。
一、外贸代理关系分析
国际贸易代理,即具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如专业外贸公司或综合外贸服务提供商)代理国内制造、分销、销售等企业处理进出口交易。
国际贸易代理本质上是一种受《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代理形式。《民法典》将代理关系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事,其行为直接影响本人(国内企业)和第三方(外国企业)的法律关系。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其行为未必直接影响本人和第三方的法律关系。根据第三方是否了解本人的存在,间接代理可以进一步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对于国际贸易代理中的代理人(代理企业)而言,直接代理风险较小,因为其行为直接约束本人(国内企业)和第三方(外国企业),代理人充当中介角色,但利润相对较少。相反,间接代理具有更高的利润潜力,但也意味着更高的风险,因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并承担主要责任。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了简化报关、付款和退税手续,外贸代理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外国合作伙伴签署合同。这种情况是典型的间接代理,外贸代理在其中承担了众多的首要责任。首当其冲的便是本文开头所举例的外贸企业,其很有可能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合同卖家,从而要替个人供应商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二、“假自营,真代理”法律风险分析
????? 若出口代理企业所代理的真正供应商与外国客户发生纠纷,由于该交易的买卖合同或形式发票是出口代理企业与外国客户直接签署,此时若外国客户直接追究出口代理企业的法律责任,出口代理企业会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下面我们用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在出口代理企业主张其仅为代理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认定:
? ? ? ? ? ? 从案例中我们发现,当出口代理企业不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及收款,同时参与磋商,且与上游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被法院直接认定为交易卖家的可能性很大,需要直接承担被代理企业的风险。亦即,若被代理企业违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发货(不发货/少发货)或产品质量有问题,买方均可找到出口代理企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风险防范策略
第一,审查被代理人资质,不代理个人经营者,即使与个人经营者之间签订代理协议,但由于个人以出口代理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和签署协议,该个人经营者反而会被认为定为出口企业的代理,出口代理企业从而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二,在整个交易中不参与与外国客户的对接,不就货物的价格、质量、发运等与外国客户有任何形式的沟通和确定。
第三,不以自己的名义就货物与国内上游供应商签订协议,不控制货物。
第四,保留完整的证据链,保留被代理人的全部文件和沟通记录,证明双方内部关系为外贸代理合同关系。
第五,敦促被代理人向外国客户确定自身身份,让三方关系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