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14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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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相关信息,提高安监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安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条例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各科室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四、本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办公室)负责本局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系统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系统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其他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五、各科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六、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发布准确一致。

  七、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公开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政策法规科确定。

  十、各科室应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通过市政府网站、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务信息。

  十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十三、本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十四、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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